存在欠税的纳税人,无法贷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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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4日,某市办税服务大厅来了一位纳税人,称其因为存在欠税,在建设银行无法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来办税服务大厅求助!
情景回放:
该纳税人于2001年3月注册登记了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杂百货经营活动,为增值小规模纳税人,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在2011年第三季度产生的一笔城建税,至今未入库(同期其他税已入库)。由于数额小,主管税务机关当时履行了催缴通知后就无人问津,纳税人由于定额调整后,达不到起征点,且长期不使用发票,也没注意到存在欠税。县级税务机关依法对欠税进行了公告。
今年7月纳税人由于资金困难向建设银行申请个人贷款,建设银行通过“汇法网”查询到贷款申请人存在欠税情形,需要提供相关说明,于是就出现了篇头的情况。
法律及政策依据:
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令第 9 号)
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1次。
处理结果:
1.办税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在查清纳税人欠税情况后,及时处理了该笔欠税入库业务。
2.纳税人凭欠税入库的相关凭据,顺利通过了建设银行的个人贷款初审。
友情提醒:
1.注意税务部门推送的各项通知信息,查清相关信息产生的原因,及时处理相关涉及事项。
2.定期关注已绑定缴税账户的银行卡的扣税短讯,及时掌握当期税收入库情况。
3.适时到所在地人民银行查询个人的征信,及时了解自己的征信情况,及时处理好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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